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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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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素珍 被 告 臺灣強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AM YEHYANG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李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355,7 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,064元。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6,043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021元 ,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,000元,尚應補繳15,021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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