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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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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沈宏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沈宏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 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3年1月16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: ⑴消費本金:199,672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 ⑵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 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。利息計算:8,427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 ⑶逾期費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 ⑷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0元整。 ㈡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 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 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 ,併此敘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3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672元 沈宏德 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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