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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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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靜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,及 自民國(下同)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 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張靜宜於民國94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9 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 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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