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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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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江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臺端具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,856,600元之計算明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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