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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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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陳文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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