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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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
債 權 人 王秀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?抑是陳秋白、龍海生
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?(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)?若本
件債務人為陳秋白、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,則併
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付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