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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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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顏宏育即詠育早餐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五計算之利 息,㈡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6,243元 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4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324,577元 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16,243元 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4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4 324,577元 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.17% 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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