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沈志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沈志鴻於民國108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 6日止累計43,803元正未給付,其中39,643元為本金;2,867 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 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沈志鴻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230,835元正未給付,其中216,149元為本金; 13,478元為利息;1,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2)所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沈志鴻於民國108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 6日止累計45,299元正未給付,其中41,174元為本金;3,015 元為利息;1,1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 之利息。 ㈣債務人沈志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 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82,389元正未給付,其中77,028元為 消費款;4,113元為利息;1,2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3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43元 沈志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6149元 沈志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174元 沈志鴻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7028元 沈志鴻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