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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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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文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零參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 6日止累計72,572元正未給付,其中67,434元為本金;4,400 元為利息;7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 利息。 ㈡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136,0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26,445元為本金; 8,76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 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0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 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 6日止累計35,474元正未給付,其中32,568元為本金;2,313 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 利息。 ㈣債務人李文朗於民國110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1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338,383元正未給付,其中317,677元為本金; 19,413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4)所示之利息。 ㈤債務人李文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 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 113年01月14日止累計26,574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828元為 消費款;1,246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4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434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6445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568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17677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4828元 李文朗 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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