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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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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佳眞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蔡佳眞於民國111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4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320,835元正未給付,其中303,404元為本金; 17,33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 示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蔡佳眞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138,290元正未給付,其中130,970元為本金; 7,22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 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蔡佳眞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192,337元正未給付,其中181,603元為本金; 10,64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 示之利息。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4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404元 蔡佳眞侰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0970元 蔡佳眞侰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81603元 蔡佳眞侰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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