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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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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晧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唐晧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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