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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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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劉湧雄 陳惠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,706,292元 112年9月26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 3.502% 112年10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7日止 左列利率 之3.502%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.484%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之5.484%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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