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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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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同上址 債 務 人 林慶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元,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林慶明 於110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 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林慶明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(下同)59,335元 ,但於112年10月1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62,770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 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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