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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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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 債 務 人 劉宗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貳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劉宗桂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,28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 1日止累計327,666元正未給付,其中325,631元為本金;2,0 3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 利息。 ㈡債務人劉宗桂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 日止累計480,915元正未給付,其中478,768元為本金;2,14 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 息。 ㈢債務人劉宗桂於民國111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6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 日止累計763,958元正未給付,其中761,244元為本金;2,71 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 息。 ㈣債務人劉宗桂於民國109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8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 日止累計479,537元正未給付,其中477,094元為本金;2,44 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 息。 ㈤債務人劉宗桂於民國108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7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 日止累計265,856元正未給付,其中265,079元為本金;777 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 息。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: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631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5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8768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61244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77094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6507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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