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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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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 債 務 人 鄧忠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鄧忠亮於民國11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 1日止累計125,528元正未給付,其中117,539元為本金;6,9 96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 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鄧忠亮於民國109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 1日止累計137,346元正未給付,其中129,796元為本金;6,3 02元為利息;1,2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 示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鄧忠亮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 1日止累計234,518元正未給付,其中222,545元為本金;10, 680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 示之利息。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: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53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9796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2545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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