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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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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杏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張杏姿分別向債權人借款:⑴新臺幣113,190元整, 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,以每1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7 73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 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期為限;⑵新臺幣38,856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24個 月,以每1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1,619元;若有逾期時 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 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 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 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 ㈡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各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:⑴新臺幣98,098元;⑵新臺幣33,999元整,及前述各約定 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 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(附表)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098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 33999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098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 33999元 張杏姿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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