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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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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賀癸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,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賀癸菱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(二)債務人迄112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,324元整未為 清償(消費款20,705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119元整及違約金 5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 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20,705元自11 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 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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