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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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盈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
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
之,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盈東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
戶籍係設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
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