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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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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重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顏重銘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6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553,571元正未給付,其中539,639元為本 金;13,93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3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639元 顏重銘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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