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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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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 債 權 人 福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志鴻即廣和園藝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廣和園藝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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