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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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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朱閔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, 及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二、 緣相對人朱閔煌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遲延利息,並按月(期)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 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 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立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。三、 相對人朱閔煌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152837元整,及其中新臺幣148149,自民國113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。四、 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152837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 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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