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公示催告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 項: 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股票發行人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正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