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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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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0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(龐德明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壽險處之保險契約,惟第三人設址臺北市大安區, 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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