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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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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冠禎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林瀛珠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余金草即蘇余金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 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余金草對於第三人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或保險準備金債權; 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湖內區,有債權人提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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