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(龐德明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冠宏即陳正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之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聲請時並未指 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,按諸上開說明 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 高雄市三民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 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