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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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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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8號
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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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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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洪宏銘即謝宏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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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謝靜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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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8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謝靜雯對於第三人新興郵局(
高901支)之存款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
市新興區,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