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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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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詠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陳秋靜 人 債 務 人 陳正仔即林陳推仔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子芸律師即陳世賢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沈淑瓔 0000000000000000 沈慧玲即徐瑞澤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徐慧芳即徐瑞澤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徐鈺棠即徐瑞澤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徐國禎即徐瑞澤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沈淑瓔對第三人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之薪資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臺北市松山 區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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