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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票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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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8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葉正參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正參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 萬華分行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第三人設於台北市萬華區、台北市信義 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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