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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票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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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8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梁棕翔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沈紹綨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、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 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、集保帳戶,俾予以執行債務人 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、郵局存款債權、股票債權,並無 確定之執行標的物。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沈紹琪對第三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之存款債權,該具體執行標的所 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 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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