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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9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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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劉源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及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,嗣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無結果,惟向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帳戶資料,查得債務人開戶 於新興郵局,係設址於高雄市新興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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