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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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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 臺南市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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