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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1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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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57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盧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 務人之集保帳戶,以資聲請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於第三人玉 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址設臺北市松山區)有集保 帳戶,此有集保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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