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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5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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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送達代收人 白苡琳 債 務 人 彭琪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、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債務人 勞保均已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從而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。另債權 人尚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、勞保投保資料,以資聲請 執行,其應為執行行為地應屬不明,依上開規定,應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,而債務人之住居地均為臺南市,核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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