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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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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9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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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戴全豐即戴賢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913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 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林園三庄郵局 之存款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林園區, 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 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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