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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訴訟費用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9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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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27號 債 權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雅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蘆竹錦興郵局之存 款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桃園市之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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