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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等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9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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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劉明杰 債 務 人 吳信忠 盧惠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吳信忠對於第三人強固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中和區 ,此有債務人吳信忠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 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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