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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票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7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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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7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熙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同一強制 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。同 法第7條第1、3項,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 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集保 、保險契約資料及郵局開戶等資料後予以執行。經查,債務 人勞保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自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退保,現加保於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, 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;另指明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,則設址於高雄市三民區,非在本院 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3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 北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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