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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債務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7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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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井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騰緯即蔡孟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。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 第三人好室興業有限公司、陳姿燕即迎埕電科技工社任職中 ,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、新北市貢寮區,非屬 本院轄區,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 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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