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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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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9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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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冠京國際地產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新 北市中和區,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,是 本件核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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