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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訴訟救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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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阮金水 代 理 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吳政峰間訴訟救助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執 行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,執行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 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,有該會審查表及委任狀在卷可稽。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 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執行救助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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