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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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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複 代 理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芬、李志建、李志郎、李味瓊、李味珍 、李伊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 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913地號土地其 上179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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