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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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黃冠豪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廍後段19-9地號土地及
其上198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
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
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