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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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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黃冠豪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廍後段19-9地號土地及 其上198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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