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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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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邱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正德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系爭本票於民國107年12月4日簽發時,相對人誠品農 產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依據,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,以釋明當時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為發 票行為之適法性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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