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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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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冠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 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冠伶於民國105年6 月15日簽發、票號為CH533076號,票面面額為新臺幣80,000 元,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,經提示未獲兌現,爰請求裁定 強制執行云云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,未有記載相對人林 冠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,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林冠伶之最新戶籍謄 本,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故本院無法特定相對人林冠 伶為何人,也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、簽發本票時是否為 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 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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