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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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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芸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擇凱、萊晟景觀設計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李擇凱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相對人萊晟景觀設計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依聲請狀所示,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110,000元,請確認請 求金額為何?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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