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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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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陳茂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本票原本一紙(票號:0000000)。 說明: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,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 占有不得分離。執有票據之人,始得行使票據權利;如未執 有票據,不問其原因為何,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。本票執 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, 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,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 使票據權利,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,其聲請之法定要件 即屬不備。聲請人因誤向無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下 稱高雄地院)投遞聲請狀,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辦理。聲請 人於向高雄地院聲請時雖已提出本票原本,惟該院於裁定移 轉後,已逕將本票原本發還聲請人,請聲請人再提出本票原 本到院,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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