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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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鐘偉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國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徐國森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本件請求「年利率10%」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,若無,請具狀變更為「年利率6%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