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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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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甲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臺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 、反面影本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 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 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)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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