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定訴訟費用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盧明木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盧明星 相 對 人 盧明春 郭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、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 附表所示,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、第92條、第9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、鑑定人日旅費及報 酬、運送費、登載公報新聞紙費、法院命當事人、法定代理 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到場之費用、法院 選任律師為特別或訴訟代理人之酬金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等。復按,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,為當事人選任 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,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 審判長酌定之。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 費用之一部,其支給標準,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亦有 規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 四分之一。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,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 數額,爰提出裁判費及複丈費等相關單據資料,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於收文7日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相對人之一盧明星提出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、委任契約之律師費等相關單據資料, 請求計入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等語。惟查,相對人盧明星所主 張之第一審律師費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部分,因該第一 審案件,係由相對人盧明星自行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並 非由該審級之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其選任,依首揭規 定,相對人盧明星主張第一審律師酬金應列為訴訟費用,於 法未合,應予剔除,附此敘明。 ㈡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訴字第109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 一,並已確定在案,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。次查,兩造所預 納、支出之訴訟費用,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。是依首揭規定 ,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聲請人、相對人、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 ,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,確定如後列附表所示。其中盧明木 原應給付盧明星1,400元,盧明星則應給付盧明木14,699元 ,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,盧明星應給付盧明 木之金額為13,299元(計算式:14,699-1,400=13,299)。 ㈢、又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,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費用計算書: 項   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 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43,471元 由聲請人盧明木預繳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5,200元 由聲請人盧明木預繳 地政規費 80元 由聲請人盧明木預繳 戶政規費 45元 由聲請人盧明木預繳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,600元 由相對人盧明星預繳 合 計 64,396元 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聲請人盧明木預繳之訴訟費用為58,796元。 (計算式:43,471+15,200+80+45=58,796) 相對人盧明星預繳之訴訟費用為5,600元。 附表: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 應給付盧明木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盧明星之訴訟費用額 1 盧明木 1/4 16,099元 ----- 無(已抵銷) 2 盧明星 1/4 16,099元 抵銷後為 13,299元 ----- 3 盧明春 1/4 16,099元 14,699元 1,400元 4 郭美雲 1/4 16,099元 14,699元 1,400元 備註: 1.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,均為新臺幣(元)。 2.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,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