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6號 原 告 高可娣 被 告 郭蕙蘭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3,000元;於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請求命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,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,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,係請求被 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YouTube社群發文移除,第二項係 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,以被告所經營YouTube頻道 帳號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6個月,第三項則係請 求被告給付200,000元。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財產權起訴 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;另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部分,核屬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 依前揭規定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、3,000元,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,100元【計算式:3,000元+3,000元+2,100元=8 ,100元】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,100元,尚應補繳6,0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